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chuàng)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chuàng)造比如發(fā)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yè)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對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要遠遠高于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包括:
1. 知識版權;
2. 專利權;
3. 商標權;
4. 著作權及相關權;
5.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6. 地理標志權;
7. 植物新品種;
8. 民間文藝等。
知識產權糾紛是指知識產權人因行使知識產權或不特定第三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與不特定第三人產生的爭議。常見的知識產權糾紛有下列幾種:
1.歸屬權糾紛。是指主體之間就誰是真正的知識產權人誰應該具有知識產權所發(fā)生的爭議,如是單方知識產權人還是共同知識產權人等糾紛。
2.侵權糾紛。是指知識產權人與不特定第三人因侵權行為發(fā)生的爭議,如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知識產權導致雙方發(fā)生的糾紛。
3.合同糾紛。是指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使用等合伺中各方當事人因合同而引起的爭議,如受讓方超越合同授權導致雙方發(fā)生的糾紛。
4.行政糾紛。是指當事人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不服而引起的爭議,如對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而產生的糾紛。
以上這四種情況就是常見的知識產權糾紛,一旦出現糾紛,解決糾紛就是必須的。常見的解決辦法有協(xié)商、調解、行政處理、仲裁和民事訴訟五種方式。協(xié)商一般是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直接協(xié)商和談判,達到和解。調解的話需要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介入。只有到情況無法解決的地步,才會選擇民事訴訟,并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