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傳統(tǒng)生產技術相比,3D打印具有簡化生產流程、節(jié)省生產原料和可個性化調整等諸多優(yōu)勢。正因如此,3D打印被人們寄予厚望,期望憑借它可以顛覆原有生產方式和制造格局,推動社會發(fā)展。但同時,對于3D打印便于復制及個體生產的特點,人們又擔心該技術成為不法分子新的盜版工具,對現有法律制度造成沖擊。本文作者對3D打印技術涉及的著作權侵權風險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著作權法律制度完善建議,希望能夠為3D打印技術的健康發(fā)展提供助力。
一般來說,3D打印首先通過掃描或者獨立設計的方式建立數據模型,再由3D打印機根據模型進行實物打印。細數起來,這其中的每個環(huán)節(jié)都存在著作權侵權風險。
在3D掃描建模過程中,3D掃描人使用掃描儀將信息錄入電腦,即可自動生成相應的數據模型。鑒于3D掃描人付出的僅是簡單的體力勞動,因此生成的數據模型并不構成新作品,數據模型的著作權仍然應屬于被掃描作品的著作權人。但是在此過程中,3D掃描人極易獲取被掃描物體的內外構造、使用材質等信息,存在侵權隱患。與之相似的,社會公眾在購買商品后,可以輕易地通過掃描儀獲得商品的數據模型,其中不法分子甚至對數據模型進行復制、修改、出售,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社會公眾除了自行對物品進行3D掃描外,還可以從多個3D數據模型分享網站下載數據模型。3D數據模型的著作權屬于被掃描作品的著作權人,如果數據模型分享網站未盡合理的管理、刪除義務,其行為可能涉嫌侵權。但是在現實中,由于數據模型分享網站眾多,且網絡監(jiān)管難度大,容易造成盜版行為泛濫,從而傷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不管是自行掃描獲得數據模型,還是通過網絡下載獲得數據模型,侵權人在得到數據模型后,可以很輕易地利用3D打印機將其打印為實體。數據模型實際上也是一種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此情況下,不管是自行掃描獲得數據模型,還是通過網絡下載獲得數據模型,侵權人使用不具有合法來源的數據模型打印行為構成對作品的復制,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復制權。
那么,究竟應如何防范3D打印技術帶來的著作權侵權風險呢?筆者認為可以從四方面著手。
加強數據模型保護
數據模型是3D打印機的指令來源,在3D打印過程中尤為重要。筆者認為,只要數據模型具備獨創(chuàng)性,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要求,就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現如今,對數據模型的保護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七款規(guī)定的“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但是在“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的定義中畢竟沒有實際涵蓋數據模型,這就為數據模型的保護帶來一定的困難和風險。在維權過程中,著作權人不能直接引用該法條對數據模型進行保護,而只能參照此法條提出保護意見。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通過完善立法,將數據模型明確列入作品行列。鑒于3D打印的著作權保護需求迫在眉睫,筆者建議可以先就著作權法實施條例進行修改,將“數據模型數字作品”納入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模型作品”范圍內。
明確相關法律概念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關于復制權的規(guī)定采用了列舉的方式。在此情況下,對于3D打印過程中從2D的數據模型到3D的打印實體是否屬于復制行為有待明確。
對于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復制這些作品的權利?!痹摴s使用了“任何方式”“任何形式”這樣的開放性措辭,實際上是對復制權的高度保護。
筆者認為,3D打印過程中,從數據模型到打印實體的轉變當然屬于這其中的“任何方式”“任何形式”,即屬于復制行為。筆者建議,我國著作權法可以借鑒《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開放性的規(guī)定,將3D打印過程中的轉變明確納入“復制權”中,以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完善合理使用標準
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在于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作為著作權的限制機制,其原則是使用者的利益不應高于著作權人的利益。然而,基于我國著作權法有待進一步完善的現狀,難免因使用者鉆空子“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造成著作權人的利益損失。因此,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合理限制是十分必要的。
我國現有的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列舉方式,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不利于案件的靈活處理。筆者認為,可以在現行法律規(guī)定下,賦予法官以一定范圍的自由裁量權,即在實踐中,法官可以參照以下標準。
一是合理使用的目的。社會公眾對于合理使用,應僅出于自我使用的目的,而不應有商業(yè)目的。在實踐中,法官定義合理使用,可以先就使用人的意圖進行考察,若是使用人是為了滿足自身需要,則可能屬于合理使用;若使用人是出于商業(yè)目的,則可能存在侵權意圖。
二是使用產品的數量及價值。合理使用是讓著作權人作出一定犧牲,以滿足使用者的需要,是公平原則在著作權制度中的體現。因此,合理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公平原則。然而在實際中,使用人可能毫無節(jié)制地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給著作權人帶來較大損失,這就背離了公平原則,也當然不應屬于合理使用范疇。法官在判斷合理使用時,還應就使用人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查,這包括使用產品的數量、價值等重要信息?;谶@些信息,判斷使用者是否過度使用著作權人的產品,使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三是考慮對潛在市場的影響。3D打印技術可以根據原產品,打印出形狀、材質、功能完全一致的物品,并且成本遠低于原產品的市場價格。如果放任廣大使用者無節(jié)制地“合理使用”產品,就會對著作權人的經濟收益產生影響,同時將破壞經濟秩序。因此,在判斷合理使用時,法官還應對潛在市場進行考察,將使用者數量疊加,考慮是否會破壞產品市場,給著作權人帶來巨大的利益損失。
加強技術有效監(jiān)管
3D打印將產品生產帶入了普通家庭,極大地提高了生產的便利性,卻也因此給市場監(jiān)管帶來巨大的挑戰(zhàn)。筆者認為,探索建立相關制度,在維護3D打印便利性的同時,對3D打印進行有效監(jiān)管是十分必要的。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探討一份技術方案:強制將一款軟件安裝于3D打印機中,通過軟件對3D打印機進行監(jiān)控,只有當要打印的物品符合相關規(guī)定時, 3D打印機才可以順利地進行打印。我國也可以參考類似的技術方案,使用內置軟件對3D打印機進行監(jiān)控。
此外,我國可以嘗試設立一個在線數據模型庫,儲存所有合法的數據模型信息。筆者了解到,美國已經建立了相關制度,要求3D打印機生產商必須在3D打印機中安裝一個控制系統(tǒng),使得3D打印機在打印前必須聯(lián)網數據模型庫進行檢驗,分析要打印的數據模型是否與數據模型庫中的信息相匹配,若是,則拒絕打印該物品。通過這個方法,可以十分有效地對所有3D打印機進行監(jiān)控,維護數據模型著作權人的利益。(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翟業(yè)虎 肖志忠)
3D打印技術對著作權的沖擊
3D打印技術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然而,我們也應清醒地認識到,3D打印也使得濫用和盜版行為變得更加猖獗,對著作權制度產生了極大的沖擊。這種作為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打擊他們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同時也會使得市場陷入混亂。
首先,由于3D打印技術自身便于復制的特點,容易給盜版者創(chuàng)造機會,降低盜版成本、擴大盜版范圍、提高盜版效率,從而加劇盜版現象的泛濫。然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進行3D打印的行為是否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能否受著作權的規(guī)制,目前在立法上尚無定論,這加大了著作權人運用著作權法打擊盜版的難度。
其次,作為著作權法律關系客體的3D數據模型,由于其數字化可復制特征而變得易于獲取,儲存在計算機中的3D數據模型,只需點擊鼠標就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共享或數據拷貝的方式輕易地傳播,并且由于其監(jiān)管難度大,盜版現象頻發(fā)。
最后,知識產權應當保護私人知識財產,也應當維護社會知識進步和提高公眾生活水平。私人知識財產和公眾使用利益是相互矛盾的,二者必須相互妥協(xié)以達到平衡的目的。然而,如何調和二者的矛盾,設定一個合理的平衡點卻是一個難題。為此,法律上設置了合理使用制度。在3D打印中,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著作權,然而為了保障公眾的使用以及推動技術的進步,也應允許公眾對3D作品進行合理使用。只是,由于3D打印是新生事物,如何確定合理使用,以平衡著作權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仍然需要研究。
在3D打印時代即將全面到來的今日,如何對法律進行完善,使其能規(guī)范并引導3D打印的發(fā)展,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文章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